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,总收入的界定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计算是核心审核指标之一。根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及相关工作指引,相关收入范围具体如下:
一、总收入的范围
总收入是指企业所有经营活动产生的全部收入总和,具体包括:
1. 主营业务收入:销售商品、提供劳务等核心业务取得的收入;
2. 其他业务收入:如出租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(技术转让除外)等非主营业务收入;
3. 营业外收入:包括政府补助、捐赠利得等与企业日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;
4. 投资收益:股权投资、债券投资等取得的收益;
5.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。
需要注意的是,企业总收入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“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”时,销售收入总额采用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,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。
二、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的范围
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,主要包括:
-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:企业通过自主研发、受让、受赠、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主要产品(服务)收入;
- 技术性服务收入:
- 技术服务:企业利用自有技术为外部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、咨询、检测、设计等服务所得收入;
- 技术转让收入:通过许可、转让专利技术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;
- 技术承包收入:承担技术开发、技术工程项目所获得的收入。
其中,技术服务需体现核心技术的应用,且由企业常态化提供并签订正式合同。
三、技术服务收入的认定要点
针对用户特别询问的“技术服务”,认定时需关注以下条件:
- 技术相关性:服务需基于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,如专利、软件著作权等;
- 合同与发票:提供服务应签订规范的技术服务合同,并开具对应发票;
- 收入独立性:需能明确区分技术服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,财务核算清晰;
- 持续性:技术服务应属于企业常规经营范畴,而非偶发行为。
综上,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总收入口径广泛,而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需密切关联企业核心技术。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,确保技术服务等收入符合政策要求,以顺利通过认定。